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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推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限权“一把手”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一把手”负责制,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和弊端,历来遭人诟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及时作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英明决策,随着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全面展开,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头等大事,各地从打破“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格局中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和尝试,建立“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一剂“良方”,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所谓“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就是党政群机关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改由班子里的其他副职或确定分管领导进行具体负责,“一把手”只监督审核把关,重大事项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监督难的问题,实现对权力行使的合理制衡和有效制约。一是限权制度化。以规定的形式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合理分解和限制,使想揽权的“一把手”不能揽权,不想揽权的“一把手”有了制度依据。二是分工降风险。“一把手”对本单位五项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把手”对副职有监督,副职对“一把手”权力有限制,使权力得到有效制衡,风险得到合理分解。三是决策民主化。实行“五不直接分管”不仅能保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的有效落实,还把权力运行过程置于班子成员和群众监督之下,促进了班子内部的民主团结,实现了面向社会的民主公开,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四是监管更有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不等于“一把手”撒手不管,更不是“一把手”不能管,而是要加大“一把手”的监管责任,既要分权、制权,又要防止监督失控。“五不直接分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以及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得到了明显加强,保护了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通过副职分管、正职监督,既对“一把手”权力分管制约,避免产生“一把手”说了算、其他成员不敢说的现象;又通过“一把手”监督副职履行职责,使监督更加合理到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实际分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清楚、操控自如、约束有力的制度监督体系。五是工作提效率。实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一把手由“操作员”变成了“监督员”;副职或班子成员由“服从者”变成了“操盘手”;普通党员干部、群众则由“旁观者”或“怀疑者”变成了“参与者”,不仅能充分调动班子副职和普通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能解决部分事项由于“一把手”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审批和决定,影响工作进度的问题,从而提高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力,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实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分出了财务的“签字权”、人事的“话语权”、工程项目的“操控权”、物资采购的“裁量权和行政审批的“决定权”。通过分权,构建“副职分管、一把手监管、集体领导、共同决策”的工作机制,形成班子成员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工作氛围;通过制约,有效促进机关权力的阳光运行,形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的运行保障机制,为更加有效的预防腐败提供了重要保障。

当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坚决刹住中秋国庆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关键是要把“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当然需要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更需要有“抓铁留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以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紧迫感,限制“一把手”权力已是摆在各级领导机关的当务之急。(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