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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上访“老案、骨头案”的关键是什么?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中央政法各单位于去年9月初分别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5省(区)派出20个巡回接访组,截至去年11月底,就地接待上访群众5000多人,受理案件1000余起,解决了一大批常年进京上访的老案、骨头案。(1月20日《法制日报》)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热情办理信访案件,也是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畅通信访渠道是和谐社会的必要路径之一。构建和谐社会,一条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缓和矛盾,消除矛盾,在全社会营造互助互爱,同舟共济,民主、宽容、尊重、相互平等的社会氛围。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利益结构呈现出开放性、多元性特点,社会矛盾复杂化,国企的大规模改制、危困企业的增加、下岗职工日益增多,一大部分人员工资、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不能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法规不全、程序失范,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导致各种矛盾聚集、激化,相当一部分利益分配问题流入信访渠道。因此可以说,畅通信访渠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路径,也是为大量社会矛盾“减压”。

  当前,一些地方将进京、越级信访量作为考核工作、考核干部的依据,片面追求“进京信访零指标”。一些部门为了减少或杜绝进京和越级上访案件的产生,浮于表面工作,不依法律规定处理问题,单纯以息诉息访为目的。对一些久拖不息的上访案件,一些部门领导为不影响工作政绩,不惜一切代价息诉息访,“花钱买平安”。凡此种种,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党的威信,助长了进京和越级上访告状的事态,从形式上表面上息诉息访了,但对问题的实质没有彻底解决,使一些原本可以解决的上访案件变成了“老案、骨头案”,小事拖大,难事拖炸。

  化解进京上访“老案、骨头案”的关键,是不让上访案变“老”、变“骨头”。国家信访局局长曾经坦言,80%以上的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都是合情合理的,80%以上的上访案件通过努力都是在当地能够解决的。之所以出现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使普通上访案变成“老案、骨头案”,甚至动辄用办“学习班”的办法来对付上访的群众和老百姓,是各级干部违背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干预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使芸芸众生“道路以目”,固然可以换来短暂的风平浪静,但也无法遏止表面平静之下的飓风狂浪,反而会使矛盾愈积愈多,以至于一些个体性事件转化成集体事件。我们一定要像张云泉那样,热情接待上访群众,为上访群众办实事、做善事,切实把信访这个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建设好、维护好,只有把基层的矛盾化解了,把群众的情绪理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自然也就拉近了。我想,这才是化解进京上访“老案、骨头案”的关键,也是中央政法各单位向各地派出巡回接访组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