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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与各镇签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

为了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市县下达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任务,澄城县委组织部和全县各镇签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共11条,既明确了建设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又明确了建设责任和和完成时限,既提出了严肃的要求,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条  明确各镇项目村(将每个项目村逐一罗列)。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与村文化活动场所、村卫生室等统筹建设,8月上旬必须全部开工,10月底前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

第三条  申请验收时,每个新(改)建活动场所,必须提供同一角度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电子照片3张。

第四条  每月5日前向县委组织部上报村建工程进度,各镇未按期上报者,上月进度按“0”计。缺报次数按一定比例扣除年终考核党建分值。 县委组织部每月将通报各镇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进度,对排名靠后的镇,由镇党委书记向县委组织部说明原因。

第五条  每个项目村建设完工后,由镇党委一周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委组织部将联合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对建设情况逐村进行验收,10月底前全部验收完毕。

第六条  新建、改建村级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新建、改建村级活动场所办公桌椅、资料柜、宣传栏、电视机、播放机等办公用品配备齐全,力争做到统一外观标识,实现“标识统一、质量优良、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目标要求。

第八条  市县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位后,镇上要及时安排资金兑付工作,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给付到村。

第九条  专项审计通过后,镇上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条  10月底全面验收时,镇有一村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年度“基层组织建设”目标责任按“0”分计,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镇属所有村的以奖代补建设资金不予兑付。

第十一条  镇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高度重视,一抓到底。凡不能按期完成村建任务的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一切评优资格,不得提拔或重用。(组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