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澄城县委组织部
澄 城 县 监 察 局
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澄 城 县 财 政 局
澄 城 县 卫 生 局
关于印发《澄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澄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请销假实施细则,严格贯彻执行。
澄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
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一)期限
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期限每次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待遇
1.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2.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扣发两个月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3个月,按实际请假月数扣发基础工资、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3.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一)期限
依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期限诊断证明,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病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二)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到病假期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 扣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础工资照发,扣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3.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到病假期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70%, 扣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80%,扣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5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5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工作人员因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病症不能正常上班的,病假可根据治疗医院意见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督促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请销假程序
1.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澄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单》(样表见附件),经审批后有效。如遇重病或急事,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请假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请假3天以内的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审批程序;4-15天的,由各镇(街道)、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审批程序;15天以上的,经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备案。
3.请病假7天以上的,均须出具由县级或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期限诊断证明(主治以上医师签字)、本人病历、检查单据、收费票据等资料,并复印留存。
4.请假期满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程序与请假程序相同。
5.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销假按请假程序执行。
四、旷工及处理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
旷工处理: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②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③不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⑤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请假的;⑥上班时间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2.旷工期间按实际旷工时间扣发日基本工资。
3.凡一年内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4.公务员单位(含参管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扣发1个月津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扣发3个月津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扣发6个月津补贴;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责任及追究
1.各镇(街道)、各部门是工作人员请销假的管理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道)、本部门的请销假实施细则,对超时限批假、出具虚假证明、隐瞒不报等行为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旷工、请长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上报需进行经济处罚的请假人员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上报全年本镇(街道)、本部门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
2.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违规工作人员的经济处罚落实工作,要依据各镇(街道)、各部门上报的请假情况落实经济处罚。对扣发资金要落实专户管理,于每季度末将扣发情况分别反馈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3.县卫生局要督促各医疗机构建立诊断证明台账,同时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医疗期限诊断证明的出具,并对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医疗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4.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时限批假、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级领导干部,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按照澄办字[2014]18号文件执行。
2.婚假、产假、丧葬假、工伤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澄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