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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渭南市乡(镇)重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渭南市乡(镇)重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函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关于加强乡(镇)重点工作考核的意见》(渭市发[2008]15号)的通知精神,市考核办近期起草制定了《渭南市乡(镇)重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迅速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8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考核办考评股(联系电话:6869064)。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2009年8月25日

 

 

 

渭南市乡镇重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乡镇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委《关于加强乡镇重点工作考核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防止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

(二)  以农民增收为重点,统筹兼顾,综合评价;

(三)  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

(四)  党管干部,考用结合,凭实绩用干部;

(五)  简便易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组织领导:对乡镇重点工作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考核办负责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委负责对乡镇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市上对乡镇(办)重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考核内容:重点工作考核、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

第六条  重点工作考核包括农民增收、社会稳定、环境卫生和干部作风等方面。

第七条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和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等情况。

第八条  社会评价内容主要为基层群众对乡镇(办)领导班子在改善民生、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的公众评价。

第九条  乡镇重点工作考核每三年进行一轮,每年考核各县(市、区)所属乡镇(办)的三分之一。具体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结合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由市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考核对象。由考核组参照县(市、区)上年度对各乡镇(办)的考核结果,在每个等次中各随机抽取三分之一乡镇(办)作为考核对象。市上上年度已考核过的乡镇(办)不再列入当年随机抽取范围。

2、工作报告大会。考核组作动员,听取被考核乡镇(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

参会人员:各乡镇(办)机关全体干部、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辖区“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和企业代表。   

3、考察核实。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考核组可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的问题,报市考核办同意后,可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4、综合分析。考核组结合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结果对被考核单位完成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分析,逐项核实打分并填写《乡镇重点工作评分统计表》。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由市考核办根据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数据、提供的资料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各乡镇(办)重点工作考核得分进行综合计算,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分值评定

第十二条  乡镇(办)重点工作考核由年终考核、社会评价和民主测评三部分构成。其中,年终考核占80%,社会评价占10%,民主测评占10%。

年终考核内容包括:农民增收50分,社会稳定20分,干部作风20分,环境卫生10分。

农民增收得分办法: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完成县(市、区)下达目标任务的得50分;在此基础上,增速每高于(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加(减)1分;每高于全市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加1.5分;若所在县(市、区)平均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则以县(市、区)平均增速为基数计算加分。

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未完成县(市、区)下达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其中增速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减1分,增速高于市、县平均增速的不加分。

社会稳定得分办法:采取“发生事件倒扣分”办法。具体为:每发生1人次进京非正常访扣0.5分,发生1批次10人以下进京集体访扣2分,10人以上进京集体访扣3分;赴省集体访每批次扣1分;来市集体访每批次扣0.5分。对群体性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的扣3分;发生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扣1分。

干部作风得分办法:由领导干部测评和群众测评组成。领导干部测评在县(市、区)召开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报告大会上一并进行;群众测评由考核组组织所考核乡镇(办)的基层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部分“两代表一委员”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

环境卫生得分办法:由群众测评、考核组现场评议打分组成。群众测评由考核组组织所考核乡镇(办)的基层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部分“两代表一委员”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组现场评议打分由考核组根据现场和沿途查看情况集体评议。

第十三条  考核分值的评定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考核结果由市统计局提供;发生信访、稳定事件实际情况由市委维稳办和市信访局提供

第十五条  某方面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2分。该项减分以上级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该项减分年终考核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统计,送市考核办研究确定。

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3分。该项减分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考核办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乡镇(办)重点工作考核与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综合评价、使用相结合。考核结束后,市考核办将考核结果等有关资料移交市、县两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上,对乡镇(办)重点工作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对综合得分排位全市前10名的乡镇(办)予以通报表彰,由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并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在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对综合得分排位全市后3名的乡镇(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下年度进行跟踪考核;同时由县(市、区)委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考核排位均在全市后3名的,由县(市、区)委对其党政主要领导采取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五章  实施要求与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实行考评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素质能力,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凡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考核工作。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