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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澄城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助推追赶超越、落实“五个扎实”要求,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富裕美丽人民满意新澄城。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渭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以及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结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鼓励为主,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街道),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有关部门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党政干部。

第二章  追赶超越、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激励

第五条 追赶超越、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激励主要采取单位评先、个人评优和核发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单位评先

(一)根据《澄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县委、县政府每年按照35%左右的比例,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分类别确定考核优秀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二)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并在市对县考核中,为我县赢得奖加分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良好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类别优秀名额。

第七条  个人评优

(一)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20%比例确定。

下列情形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本类别(单位)优秀名额:

(二)连续三年(从2015年算起)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县级部门,其党政正职在年度考核中符合称职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当年业务工作被省委、省政府及其以上表彰的且表彰对象为县委、县政府或澄城县的,承担该项业务工作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符合称职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当年工作受到党中央批示的或经验在全国推广交流肯定的镇(街道)、部门,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符合称职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当年被党中央、省委、市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党组织,其党委(党组)书记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符合称职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当年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获得全县“优秀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优秀第一书记”,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核发奖金

(一)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结合当前实际,根据单位核定编制数,按照不同的标准核发考核奖金;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双管单位奖励3万元。

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全额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各单位的奖金核发可参照县上的核发标准适当调整,奖金应全部发放到个人。

奖金金额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适当调整。

(二)在全市“追赶超越”季度讲评中综合排名获得前三名的相关指标,每次分别奖励牵头责任单位10000元、5000元、3000元,每次分别奖励主要配合单位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在全县“追赶超越”季度讲评中,对综合排名前三名的镇(街道)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对全县季度考核单项工作排名第一的镇(街道)、部门奖励3000元。

(四)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根据“追赶超越”、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结合实际给干部个人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表彰、奖金核发意见由县考核办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个人评优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提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鼓励激励

第九条 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年度考评中,每项指标每进1个位次奖励牵头责任单位2000元,最高奖励2万元;所承担指标“争先进位”进入全省前10名的责任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荣誉称号,奖励35万元,表彰奖励意见由县统计局、县考核办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扶贫绩效考核鼓励激励

第十条 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奖”,奖励5万元。表彰奖励意见由县农综(扶贫)办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驻村帮扶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驻村帮扶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意见由县农综(扶贫)办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工作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下派驻村帮扶的“第一书记”,以县委名义授予“优秀第一书记”称号。表彰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农综(扶贫)办负责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镇(街道)扶贫绩效考核等次、驻村帮扶工作考核等次,应作为确定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重点工作鼓励激励

第十四条 对在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争取国投、财税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实效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特别贡献奖”,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对招商引资落地资金规模较大的或者招引企业利税较多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澄城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表彰奖励意见由县发改局、县经合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创新创优鼓励激励

第十五条 对年度某项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含)以上奖项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特别贡献奖”。其中,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奖励5万元。所获奖项表彰主体为县委、县政府的,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受奖情况由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在年终综合考核时进行申报,县考核办负责核实,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后,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

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干部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干部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干部个人每人奖励3000元。补贴资金由获奖的干部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考核办负责核实。

第十六条 调研成果、原创工作经验经中央有关领导批示后在全国范围推广的,在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性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的,对相关镇(街道)、县级部门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个人署名的调研成果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 镇(街道)、县级部门工作经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及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宣传报道,社会反响良好,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相关镇(街道)、县级部门提出申请,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核实,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七章  优秀镇(街道)鼓励激励

第十八条 从2017年起,每年对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稳定、干部作风或为民服务、环境综合整治四项重点工作中,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优秀镇(街道)”的奖励5万元;对以上四项工作综合进位幅度排名全市前三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争先进位奖”的镇(街道)奖励3万元。表彰奖励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县统计局、县农业局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从2016年起,每年对扶贫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群众反响好,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脱贫攻坚先进镇(街道)”的奖励3万元。表彰奖励意见由县扶贫办商各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提出,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  提拔重用

第二十条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从2015年算起)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三年(从2015年算起)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评优树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三年(从2017年算起)被评为“全市优秀镇(街道)”的,结合目标责任考核、脱贫攻坚等工作成效,其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全县优秀镇(街道)党委书记”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财税工作、脱贫攻坚、维稳综治、生态建设、安全生产、文明创建、驻村帮扶工作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受到表彰或在救灾抢险、急难险重工作表现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成绩显著、模范作用突出,连续三年(从2015年算起)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主动干事、任劳任怨、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作风正派、群众评价高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被省级以上宣传部门列为重大典型予以宣传,或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评选出的各类先进典型,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人选酝酿时优先考虑。

第九章  关心爱护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党政干部,可优先安排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奖金、三年连续考核优秀奖金(记三等功)、年终奖金、职务职级并行等关于党政干部的福利待遇应该及时足额兑现。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应按照中、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制定所在单位干部年休假计划。对按计划应休未休的,应当及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补休的,单位应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从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含休假天数未够)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一条 对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加班人员,要及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补休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补助:正常休息日值班带班加班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法定节假日值班带班加班的,每人每天补助200元。所需经费从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加强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每年应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做好干部职工保健工作。

第十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除有规定外,各受奖单位均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各项奖金应全部发放到个人,有关编制人数由县编办负责核实。

第三十七条 双管单位奖励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