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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澄城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渭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

第三条容错纠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失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改革创新者容错、为担当有为者容错、为务实肯干者容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容错条件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干事创业中,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可以进行容错:

()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及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错误、过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在脱贫攻坚、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大胆履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优化政务服务中、推进城乡治理、改善社会民生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或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一定过失,但能积极整改的

(六)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过程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帮办、常事快办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试点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或部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二)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三)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引发信访问题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四)对推进作风建设,因先试先行、大胆创新、从严管理、强力推进,出现失误和偏差的,且及时发现、主动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五)作风建设方面,发现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经过提醒、约谈、督办、认真整改的;

(十六)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  容错程序

第五条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问责机关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核查。受理问责机关或部门依据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意见建议,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解释说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适合容错情形的意见建议。

受理问责机关或部门在调查相关责任追究案件时,发现其他符合容错条件的,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也可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容错建议。

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重要问题需报县委决定。

()反馈。容错认定结论一般应在收到容错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口头或书面反馈,并将结论性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作为党员干部问责、廉政评价、提拔交流、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应给予结论性意见。

()归档。受理问责机关或部门负责容错资料的保管归档。

第四章  免责减责

第六条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纠错改正

第七条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纠错改正:

()提醒。针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及时进行提醒。

()整改。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在免予处分的同时,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追责。针对明显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确需追究责任的问题,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和对极少数顶风违纪、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从严查处。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八条容错纠错工作必须讲原则,有底线,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

2)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3)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群体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4)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工作失误的。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容错纠错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宣传部门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委)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