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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澄城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不断激发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渭南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科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旨在建立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从严治党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使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调整

第四条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次月研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六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具体考核实施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问责调整

第八条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科级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视实际情况、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条依据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问责的情形为: 

(一)在平时考核中单项指标被市上预警提示、督查督办、专题询问或因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工作任务一次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累计二次及以上的相关责任部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在全市综合观摩和专项观摩中排名后三位或处于最后一个方阵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年终考核单项指标排名后三位或处于最后一个方阵的,相关责任部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依据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科级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二条依据全市追赶超越季度考核通报点评结果进行问责的情形为: 

(一)在全市追赶超越月通报中,单项指标一次排名后三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单项指标两次排名后三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单项指标排名后三位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辞职。

(二)在全市追赶超越季度考核点评中,单项指标排名后三位或处于最后一个方阵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有关会议上进行表态发言;单项指标两次排名后三位或处于最后一个方阵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辞职;承担两项及以上指标的责任单位有两项及以上指标排名后三位或处于最后一个方阵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辞职。

第十三条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季度、年度监测考评指标单项排名全省后10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季度监测考评指标两次排名全省后10位,年度监测考评指标连续两次排名全省后10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辞职。

(三)季度综合排名两次或年度综合排名处于全省后10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辞职。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牵头单位为县统计局。

第十四条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四)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在各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两次及以上的,主要领导责令辞职。

第十五条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省、市明确要求限期整改的有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不重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重大刑事案件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使用干部问题,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因违规违纪、失职渎职、干部作风等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单位处置不力、隐瞒不报、压事捂事,被上级机关查处,给全县工作大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九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守规、不干净、不实在、不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由组织安排学习培训;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辞职辞退调整

第二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其中,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辞退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七章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四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免去现任职务,保留职级待遇。恢复健康后,可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五条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八章 违纪违法调整

第二十七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八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问责,同时根据问责情况做出免职处理。

第九章 程序和责任

第三十条科级领导干部的到龄免职(退休)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辞职辞退调整、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按照正常程序提出并办理。

科级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以及违纪违法免职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县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或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意识,亲自抓好落实。县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县委政法委、县考核办和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统计局、县环保局、县扶贫办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或责任认定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